2021年6月-2023年4月,郎某利用其店内的4台POS机,为徐某等多名信用卡卡主提供信用卡垫还“养卡”服务和少量的信用卡套现服务。所谓“养卡”为徐某等信用卡卡主透支消费无钱还款时,帮助卡主偿还信用卡账单,随即再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其店铺内的POS机刷卡,从徐某等卡主的信用卡中取回为卡主垫付的账单金额。
期间,郎某收取卡主刷卡金额1%至1.3%不等的刷卡手续费(含POS机商户收取的正常手续费0.6%)。经统计,郎某某的涉案POS机刷卡金额为6278万余元,均无真实消费,非法获利达10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等非法方式为他人信用卡垫付透支费用,造成刷卡消费的假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郎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件二:忻州张某共使用P0S刷卡套现金额为1500w元,获利6w元左右
张某于2016年10月28日在太原市注册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办理P0S机、销售软件等。后张某慧在微信朋友圈看见P0S机服务商介绍代还信用卡业务的教学流程,意识到经常给客户办理P0S机代还信用卡业务可以增加业务量,还可以从中抽取部分手续费,便开始办理信用卡代还业务。因业务量较大,张某招聘苑某具体操作信用卡代还业务,每月由张某慧支付其工资。
随后每天张某将一些需要代还的信用卡和部分现金交给苑某,苑某便将现金先归还到代还信用卡里,然后再使用自己办理的POS机将相应的钱款刷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张某替他人代还信用卡一万元收取一百多元费用,扣除POS机刷卡费用六十元左右,张某每代还一万元实际获利四十元左右。
公安机关经调取张某、苑某、绑定P0S机的结算账户交易流水,张某共使用POS机刷卡套现金额为1500余万元,获利6万元左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6万元! 综合犯罪事实,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6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从业者应当遵守信用卡管理制度,不提供非法套现业务。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信用卡“养卡”、套现的行为都是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