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石楼县检察院发布关于POS机商户自用套现行为依旧属于涉嫌非法经营罪,石楼县检察院认为: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使用POS机套现的行为,等于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不管是给自己套现,亦或是给他人套现,都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风险之中,严重扰乱国家金额管理秩序。
以下内容来源于石楼检察: 2021年8月,薛某某购买了一台POS机,并通过POS机先后从本人持有的多张信用卡内套取现金用于个人生活开销或者“倒卡”,累计金额150万元。有人会认为,使用POS机套现自用,目的不在于营利,没有经营行为,只要按时还款对银行的实际资金损失风险很小,甚至没有风险,怎么就构成犯罪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条款规定的就是实践中俗称的“套现”行为,信用卡套现指的是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取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
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规制的是行为人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对象是信用卡持卡人,并不禁止行为人与持卡人主体重合。对于即持有POS机又持有信用卡的行为人而言,在刷卡时,其具有两种重合的主体身份,一是特约商户,二是代表持卡人,在其虚构的交易行为中,行为人一人担当交易双方的角色。(详见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第863号案例)。
本案中,薛某某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是银行难以对套现资金进行有效监管、控制、跟踪,使银行资金处于高度风险中,本质上属于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因此,薛某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使用POS机套现的行为,等于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不管是给自己套现,亦或是给他人套现,都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风险之中,严重扰乱国家金额管理秩序。广大信用卡持有人应合法合规使用信用卡和POS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追悔莫及。
在此小编想提出两个疑问:商户使用POS机给自己的信用卡套现并未产生实际经营行为,给商户定为非法经营罪是否不妥?非法经营的主要含义就是未获得国家允许的营收属于非法经营,此时商户并不是在经营,也不存在盈利。
通过ATM机取现与直接从POS机刷卡取现的实际区别是什么?ATM机取现与POS机取现都需要向发卡行缴纳一定的费用,为什么ATM机取现就一定是合法的,反而用POS机取现更加方便反而成了不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