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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中心与POS机支付服务公司之间为资金结算合同关系
发布时间:2023-06-25 23:38浏览次数: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卡中心与作为收单方的支付服务公司之间并没有明确的书面合同。是否构成合同或侵权法律关系?这是本案审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根据央行制定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中“收单业务”的定义,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之间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和特约商户。按照约定接受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清算服务的行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履行准确识别并发送商户类别码(MCC)的法定义务,即收单机构应当接受银行真实场景按特约商户卡交易,按照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行的业务规则和管理要求,正确选择交易类型,准确识别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确保完整性、真实性交易信息的可追溯性。除央行监管规范外,中国银联《银联卡特殊商户类别代码使用规则》还规定,商户类别代码(MCC)由收单机构为特殊商户设定,用于标识银联卡交易环境和商家的位置。主营业务范围和行业隶属关系是判断境内同业交易收入分配标准的重要依据。因此,收单行必须为特约商户设置正确的商户类别代码。同时,在中国银联制定的《银联卡特殊商户类别代码使用细则》、《关于印发银联卡刷卡手续费调整实施方案的函》等业务规则中”,还明确规定了各类信用卡交易方式。涉及的费用。例如,MCC为9498的信用卡还款交易,每笔信用卡还款交易需要向发卡行支付1.5元。购物等实际信用卡交易,按交易总额的0.45%向发卡行支付手续费。凡加入中国银联交易系统的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均需参照上述费率标准执行并实际支付。其次,在实际交易中,发卡行和收单机构之间的信用卡刷卡手续费及其各自利润的分配方式,也是按照中国银联制定的相关交易规则和模式确定的。对于本案以外的巨额交易纠纷,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 

原《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综合以上分析,在本案中,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直接签订相关合同,但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遵循中国银联制定的交易规则刷卡手续费,在实际交易结算过程中,存在也事实上,根据上述规则确定的权利、义务和费率进行结算并支付和收取卡支付费用。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构成银行卡收单业务中资金结算合同关系的客观事实是符合的。和法律解释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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